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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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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故意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的通知

广药中山校区办[2015]06号

最近对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有学生故意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情况,其中包括:私自动用灭火器;故意破坏消防栓门、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灯;私自使用消防电源,把应急灯插头拔出,将宿舍的电器接入消防电源。

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其中,消防电源是火灾时能够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继续正常运行的电源,违规接入消防电源容易造成系统的损坏,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广东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因违章用火用电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广东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和《广东药学院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中山校区在此重申:任何人员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设施;故意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山校区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