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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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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校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共广东药科大学直属中山校区支部委员会”公章和“广东药科大学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公章。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校区办的印章由党政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校区办党政负责人或校区办党政负责人指定的另一人员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不用时,印章应锁于保密柜内,不得随意摆放。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办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四条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必须经过校区办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用章,并且要对用章的文件名、审批人、盖章人、日期、份数等及时登记。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广东药科大学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只适用于简单的业务工作联系(教职工在职证明、学生在校证明、校内的工作联系交流等),其他情况不得对外。

第六条使用校区办公章,须经校区办领导批准,公章管理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校区办党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条严禁使用校区办印章对外签定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校区办印章对外签定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章人和校区办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